zhuanli基础知识专题(六)
——发明、实用新型授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2008修订)的规定,授予zhuanli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zhuanli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zhuanli文件中。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贝尔研制电话机的同时,格雷发明了相同原理的液体电话机。而且十分巧合,在贝尔提出zhuanli申请的同一天,格雷也向纽约zhuanli局提出zhuanli申请,并将zhuanli发明权转卖给美国最大的威斯汀电信公司。于是,一场争夺电话发明权的诉讼案一直持续了10多年。
后来经详细调查,发现贝尔申请zhuanli的时间比格雷大约早两小时,法院据此裁决,电话发明zhuanli当属亚历山大·贝尔。此后,发明大王爱迪生也投身于电话机的改良工作。1878年,他研制出碳精送话器,并获得了zhuanli。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指发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